賣了一次假冒商標酒 為何被罰兩次
吳江某商行的林老板真是禍不單行,他因出售假酒,不僅被吳江工商局罰款3500元,而且還面臨侵權白酒商標所有人的十萬元索賠。日前,在法院調解下,他向酒廠賠償了一萬元。
2011年7月,從事白酒生意的林老板,因為出售假冒的“海之藍”、“天之藍”等白酒,被吳江工商局處以3500元的罰款,原以為這件事就此了結,想不到一年半后,他付出了更大的代價。
這次找上林老板的,是“洋河”、“海之藍”、“天之藍”等系列白酒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江蘇洋河酒廠的子公司江蘇蘇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認為,林老板作為經營者,購買假冒的“洋河藍色經典”系列“海之藍”、“天之藍”白酒并對外銷售的行為,不僅侵犯原告享有的上述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并且由于酒類產品屬日常食品,而假冒白酒的質量難以得到保證,極可能嚴重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以起訴到吳江法院,要求林老板賠償10萬元的經濟損失。
林老板一聽就跳了起來,他此前已經因為賣假酒,被工商部門罰款3500元,如今又面臨十萬元的索賠,覺得無法接受。而法院認為,林老板出售假酒的行為,屬于《商標法》所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其商標所有人有權提起訴訟,并可要求賠償損失,該金額應當考慮商標的知名度,考慮到洋河系列酒作為知名酒品,相關公司提出高達10萬元的請求并非全無道理。不過,法官也提醒原告公司要注意到被告林老板的經營規模和營利情況,索賠金額也要理性。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被告雙方達成一萬余元的調解方案。
法官提醒,經營者在從事經營活動中,必須注意出售商品的合法性,否則面臨的不僅僅是工商部門的處罰,還可能是權利人的高額賠償。出售假酒如果達到一定數量,甚至還可能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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